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轻企业负担,近期,我局修改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各相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于4月8日前反馈我局产业科。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进一步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再生资源的县内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业除外),由财政按利用本县再生资源金额每100万元给予 3.8万元的补助。
2.进一步提升回收企业市场竞争力。县外生产企业向我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回收企业购买再生资源的,县财政对回收企业按向县外企业销售再生资源金额每100万元给予3.8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拓展市场业务。
3.给予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回收企业按提供给生产企业利用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0.5%的服务费,由县财政支付。
4.对申请办理“一对一”回收公司的企业,其制造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的,才可申请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缙政办发【201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