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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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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图1)

  第1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保护环境,改善城乡治安状况,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国家经贸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2002年9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和《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和《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9月),特制定《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范围与中山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即全市域范围包括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176平方公里。分为两个层次:

  (1)市域范围,包含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176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区及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南蓢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陆域总面积为760.62平方公里。

  第3条 本规划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本规划期限为2007年~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年限为2007~2010年,中期规划年限为2011~2015年,远期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第5条 本规划自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实行。中山市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6条 预测到近期(2010年)全市生活性再生资源产生量为16~25万吨/年,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量为40~55万吨/年。

  第7条 预测到远期(2020年),全市生活性再生资源产生量为18~32万吨/年,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量为36~50万吨/年。

  第8条 预测近期(2010年)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用地总规模为940~1325亩。

  第9条 预测远期(2020年)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用地总规模为850~1200亩。结合全市建设用地现状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规划按照950亩规模规划用地,各区镇在建设中应集约用地,以应对高方案(1200亩)需求。950亩用地中,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用地总规模400亩,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用地总规模500亩,镇区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总规模50亩。

  第10条 预测中心城区近期生活性再生资源产生量为6~10万吨/年,远期产生量为8~12万吨/年;近期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用地规模为230~270亩,远期规模为190~230亩。本规划按照210亩规划用地,建设运营主体应集约用地,以应对高方案需求。

  到规划期末(2020年),按照组团发展的思路,在近、中期调整和整合的基础上,完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的建设,使用地更加经济、环保、集约化。形成“绿色回收站(流动收购车)—回收中心”二级结构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企事业单位-回收中心”结构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全市共有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五处,分别位于横栏、黄圃、神湾、南朗和民众。其中黄圃和神湾两镇的回收中心均采取“一地两场”形式布局,即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与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相邻。横栏镇、南朗回收中心仅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民众回收中心仅回收生产性再生资源。五处回收中心面积见下表。

  规划在横栏镇的裕祥村建设服务横栏、古镇、东升、小榄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远期用地规模30亩。初步分拣后剩余的生活垃圾运往北部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规划在黄圃镇的北部垃圾处理中心(已规划)附近建设服务黄圃、南头、阜沙、东凤、三角和民众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远期用地规模80亩。初步分拣后剩余的生活垃圾利用就近的北部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规划在南朗镇帝峰山垃圾处理中心附近建设服务南朗、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港口、五桂山区、火炬开发区、沙溪、大涌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远期用地规模210亩。初步分拣后剩余的生活垃圾利用就近的帝峰山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规划在神湾镇南部组团垃圾处理中心(已规划)附近建设服务三乡、坦洲、板芙、神湾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远期用地规模80亩。初步分拣后剩余的生活垃圾利用就近的南部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规划在黄圃镇的北部垃圾处理中心(已规划)附近建设服务横栏、古镇、东升、小榄、黄圃、南头、阜沙、东凤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以废旧金属回收为主,兼顾其他需要。远期用地规模120亩。

  规划在民众镇洪奇沥水道与规划道路交接处建设服务于民众、三角、火炬区、南朗、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港口、五桂山区、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综合回收各类生产性再生资源。远期用地规模210亩。

  规划在神湾镇的南部组团垃圾处理中心(已规划)附近建设服务于沙溪、大涌、三乡、坦洲、板芙、神湾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综合回收各类生产性再生资源。远期用地规模170亩。

  近期逐步采用“关”、“停”、“并”、“转”等手段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空间整合。对于各镇已设置的集中场所,若选址合理则近期予以保留,并逐步缩减规模、置换用地;若选址不合理,则尽快调整取缔。各镇区零散分布的收购站一律取消。在有条件的组团尽快推进回收中心的建设。

  第16条 黄圃镇石军村现状100亩的集中回收场近期维持规模;新沙村现状170亩的集中回收场临近规划的黄圃镇中心区,对城镇功能组织及景观形象影响较大,近期应结合黄圃回收中心的建设,逐步搬迁场内企业,将用地规模缩减到50亩左右。

  近期启动黄圃回收中心的建设,完成建设规模100亩。同时大力清理和取缔黄圃镇黄圃水道、鸡鸦水道沿岸的无证回收经营点。

  第17条 阜沙镇罗松村河涌边现状占地约100亩的集中回收场对饮用水源保护构成威胁,应予以搬迁。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在阜沙镇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近中期在阜沙镇阜沙村十三队另选址130亩用地建设集中回收场,引导该镇现有回收企业进入,确保罗松村河涌边现状回收场顺利取缔。同时大力清理和取缔沿鸡鸦水道和小榄水道布局的无证回收经营点。

  第18条 东凤镇吉昌村现状占地约60亩的集中回收场对饮用水源保护构成潜在威胁,应予以搬迁。考虑到该场地建设和管理比较规范,无占用堤外用地经营的情况,因此近期不强制搬迁,但鼓励场内企业逐步迁往黄圃回收中心。同时大力清理和取缔沿鸡鸦水道和小榄水道两岸布局的无证回收经营点。

  第19条 小榄镇联丰社区现状占地约160亩的集中回收场所实际已建成部分为100亩。该回收场处于规划西北组团中心区内、靠近轻轨小榄站,不适于长期用作再生资源回收场。考虑到该回收场为05年之后新建,近期不宜作太大调整,维持已建的100亩规模。同时大力清理和取缔小榄水道沿岸的无证回收经营点。

  第20条 古镇现状无集中回收场,但在曹兴西路有一定规模的收购站集中。近期不再设置集中场所,引导泛亚电竞赛事直播镇内生产性再生资源收购企业逐步向黄圃回收中心搬迁。

  第21条 近期启动民众镇洪奇沥水道旁沙仔村的民众回收中心建设,完成100亩规模。

  第22条 横栏镇裕祥村现状占地约为30亩的集中回收场在用地规模上维持原状,但场地中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应逐步迁出,预备中远期转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功能。

  第23条 沙溪镇厚山村现状占地约80亩的布料布碎回收市场的布匹交易市场功能日渐加强,废旧布匹回收功能减弱,未来应进一步削弱其中废旧布匹回收的功能,将布匹交易功能做强,使之逐步升级为布匹服装的交易市场。近期控制市场中废旧布匹回收经营企业占市场总用地(建筑面积)不超过1/2。

  第24条 大涌镇现状无集中回收场,但在旗南村有一定规模的收购站集中。近期不再设置集中场所,引导镇内收购企业逐步向神湾回收中心搬迁。

  第25条 神湾镇外沙村现状占地约为30亩的集中回收场缺乏用地拓展的空间,因此近期逐渐缩减其规模,至2010年取消。在神湾鬼仔坑南部组团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东面规划建设神湾回收中心,近期建成规模150亩。

  第26条 板芙镇深湾村马洪坑山边现状占地约45亩的集中回收场缺乏用地拓展的空间,且与城镇居民区缺乏必要隔离,近期逐渐缩减规模,至2010年缩减至30亩,迁出企业安排到神湾回收中心。同时大力清理和取缔沿西江、石岐河的无证回收经营点。

  第27条 坦洲镇十四村南18地块现状占地约145亩的集中回收场处于珠海市中心区与坦洲镇中心区之间非常关键的联结地带,未来土地升值潜力巨大,不适于长期用作再生资源回收。近期至2010年将该处规模缩减至90亩,迁出企业安排到神湾回收中心。

  第28条 三乡镇现状无集中回收场。近期不再设置集中场所,引导镇内收购企业逐步向神湾回收中心搬迁。保留位于工业区内,服务半径合理、占地2~3亩的一家收购站用地,作为三乡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29条 火炬区黎村路口现状占地约40亩的集中回收场处于火炬区主干道环茂路一侧,并侵占山体、影响城市景观,未来应予以取消。近期结合民众回收中心的建设,将场内企业迁往民众。保留3亩用地安排火炬区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30条 南区渡头社区庵后山现状占地约为80亩的集中回收场处于规划生活区中,并侵占山体、影响城市景观,近期予以取消。

  第31条 石岐区利沙农场现状占地约300亩的集中回收场对城市景观和功能组织干扰较大,近期予以取消。

  第32条 南朗镇蒂峰山垃圾处理中心附近大车工业园东娅片区内的南朗回收中心近期应建成规模210亩。

  第33条 西区现状无集中回收场,但在沙朗加油站附近有一定数量收购站集聚。近期不再设置集中场所,引导收购企业逐步向南朗回收中心搬迁。

  第35条 近期取缔所有分散经营收购站,迁入集中经营场所,总用地规模1150亩。

  中远期逐步建成和完善五大回收中心。将遗留下来的各镇区已设集中场所缩减规模,设为生产性再生资源镇区转运站。

  第37条 黄圃镇石军村集中回收场至2015年全部搬迁,新沙村集中回收场至2015年全部搬迁。黄圃镇回收中心200亩规模至2015年全部建成。

  第38条 小榄镇联丰社区近期剩余的100亩集中回收场至2015年全部搬迁,保留3亩用地作为小榄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也可在远离中心区位置另选新址建设小榄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用地3亩。

  第39条 东凤镇吉昌村现状占地约60亩的集中回收场至2015年全部搬迁,留3亩用地作为东凤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40条 民众镇洪奇沥水道旁沙仔村的民众回收中心至2015年扩建为180亩。

  第41条 沙溪镇厚山村废旧布碎回收市场至2015年全部转为布匹服装的交易市场。保留2亩用地作为沙溪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42条 横栏镇裕祥村集中回收场至2015年全面转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保留2亩用地作为横栏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44条 板芙镇深湾村马洪坑山边近期剩余的30亩集中回收场2015年全部搬迁。保留2亩用地作为板芙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45条 坦洲镇十四村南18地块近期剩余的90亩集中回收场至2015年全部搬迁。在第三工业区内安排3亩用地作为坦洲镇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46条 除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和五桂山区之外,其余区镇至2015年均应建成镇区生产性再生资源转运站。

  第47条 除中心城区之外的所有镇区均应实现以镇为单位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专营化,有条件的镇区应形成跨镇区的专营公司。

  第48条 近中期调整撤销的镇区集中回收场中,保留下来作为镇区生产性废品转运站的,缩减用地规模,控制在2~3亩一处,回收中心所在镇区不设置转运站。转运站仅用于回收生产性再生资源,不得兼营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场地要求有较好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水、排污、卫生隔离和防火等条件,废品不得露天堆放,需加盖顶棚、铺装硬地或存于室内;必须远离居民区和生态敏感区。站内储存废品不得超过3日,不得进行清洗、拆解等活动,有特殊原因必须清洗的,应敷设专门的污水收集管网,接入镇区工业污水处理系统。

  第49条 远期(2016-2020年)全面落实本规划,完成五大回收中心的建设。按照“组团式发展”的框架,形成组团级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专营化。

  优化中心城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兼顾经济性和有效性。配合行业管理模式的优化改革,落实所需的各项设施和用地。在中心城区构建 “绿色回收站(流动收购车)—回收中心”构成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每一居住小区(2000~4000户、7000~15000人)设置1~2个回收站,鼓励居民向回收站交售废品,并向居民提供定时段的上门收购服务,废品不得储存过夜。回收站建筑面积30平方米,应设于对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回收站必须设在室内,并有良好的卫生隔离和防火条件。现有小区可选择与居室门窗有良好隔离条件,并对居民日常生活无干扰、临小区主路且不影响景观的铺面或管理用房改造为回收站。新建小区应规划专门的收集用房,可与垃圾屋结合安排。

  每一居住区(10000~15000户、30000~50000人)配置一台5吨级流动收购车。要求使用厢式货车,并对货厢进行适当改造,便于分类收集生活性再生资源。

  (1) 在规定时段内停留在无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内的规定地段,起到临时回收站作用,以方便居民交售废品为原则;

  中心城区生活再生资源回收中心设在南朗蒂峰山垃圾处理中心附近大车工业园东娅片区内,远期用地210亩。

  第54条 近期关停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的石岐区利沙回收场、南区渡头回收场、火炬区黎村路口回收场,并取缔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零散分布的收购站。

  第55条 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以经贸主管部门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56条 按照管理层级上移、政企分工协作、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现有行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政府通过监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营公司来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57条 近期在中心城区推行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专营化政策。中期(2011年)后将中心城区的实施经验逐步向镇区推广。

  第58条 近期要求中心城区所有居住小区和村委建设“七统一,一规范” (即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生活性再生资源收集点,纳入物业管理内容。

  第60条 整编“散兵游勇”式的流动收购者。对从业人员实现“岗前培训-考核鉴定-持证上岗-就业准入”一条龙式的管理。

  第61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集和附件(含说明书和专题研究集)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2条 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据本规划管理市域内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与设施的建设,并负责本规划条文的解释。

  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地址 现状用地面积 近期用地面积 中期用地面积 远期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