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求妥善做好安抚和善后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莫有健同志任组长,由江南区应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吴圩镇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江南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事故发生单位: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以下简称汇龙再生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某峰,成立日期:2022年09月30日,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BYKYUP5B 1-1,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木材收购;木材加工;木材销售;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杨某勇,男,汉族,25岁,广西乐业县。系汇龙再生经营部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024年10月1日,汇龙再生经营部与广西松柏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用于生产加工生物质燃料颗粒;2024年10月12日,因生产用工需求,汇龙再生经营部将用工劳务派遣业务委托给金鑫公司,由金鑫公司派遣人员到汇龙再生经营部生产场地工作,汇龙再生经营部负责生产加工、经营以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事发皮带传送机是汇龙再生经营部自行采购部件进行组装,皮带机传送带长7.3米、宽0.6米,传送带下有多个相隔0.8米的传动轮,最东侧为从动轮,最西侧为主动轮,传送机的转轴突出部分未设置防护罩。
2025年2月24日22时,王某立、陶某、杨某勇上夜班。22时30分左右,在粉碎车间开铲车作业的陶某发现风选车间的皮带传送机传送带未能正常转动,于是到风选车间查看情况,看到杨某勇趴在传送带上,衣服被皮带机缠绕。
陶某拍打、呼叫杨某勇没有反应后,立即断开皮带机电源,并呼叫工友王某立及其他同事一同救援,同时拨打120急救电线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杨某勇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某勇,男,汉族,25岁。截至2025年4月22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5万元人民币。
事发地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永红村汇龙再生经营部粉碎车间。车间东西向长12米,南北宽8米,厂房主体为钢架结构。车间内安装有粉碎设备和颗粒生产设备,事发皮带传送机长7米、宽0.6米,皮带机传送带下方均匀分布多个传动轮,最东侧为从动轮,最西侧为主动轮。传送带与地面呈25度夹角,在传送带与从动轮相距0.2米处,有一金属杆固定在传送带支架上,传送带有多处血迹及一把剪刀,转轴上缠绕有衣物。
汇龙再生经营部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杨某勇衣服被卷入皮带机从动轮转轴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2月24日10时40分,江南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收到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称在吴圩镇永红村一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江南区应急局立即报告城区政府领导、江南区委值班室,并通知江南区吴圩镇政府、江南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后,江南区应急、公安、吴圩镇政府等部门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迅速,善后处置得当,社会秩序稳定。
1.刘某峰,汇龙再生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杨某勇,汇龙再生经营部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运转中的皮带机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导致衣服被绞绕到皮带机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汇龙再生经营部。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江南区吴圩镇南宁西乡塘区汇龙再生资源经营部“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暴露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存在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汇龙再生经营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风险的排查和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举一反三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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